(2015)皋港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百功与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确认搬迁协议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功,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李百功。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24组。法定代表人李百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功与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确认搬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百功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功撤回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