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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96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6月18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已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后因协商离婚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0年6月18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并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未生育子女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分居,但并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何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曹小鹏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