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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诗权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福乡大河村6组、彭世章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诗权,男,土家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森,县长。委托代理人:杨通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福乡大河村6组。负责人:姚加祥,组长。第三人:彭世章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彭世章,男,土家族,194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市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诗权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福乡大河村6组、彭世章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李诗权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诗权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诗权负担。审 判 长  周 鸿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人民陪审���刘维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津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