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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尤会成诉被告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会成,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尤会成,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黄梓贺,女,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黄国庆,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海燕,女,现年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会成诉被告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