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尤会成诉被告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会成,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尤会成,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黄梓贺,女,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黄国庆,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海燕,女,现年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会成诉被告黄梓贺、黄国庆、孙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