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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非诉执行罗某某、唐某某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02502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39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发兴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兆娥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