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益希礼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希礼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益希礼。申请人益希礼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决定���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2014年9月25日,到期日2015年3月25日,票号3080005393250442,出票人兖州市富林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济宁兖州支行,收款人山东兴阳木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兖州支行,出票金额10万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益希礼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洪梅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