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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益希礼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希礼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益希礼。申请人益希礼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决定���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2014年9月25日,到期日2015年3月25日,票号3080005393250442,出票人兖州市富林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济宁兖州支行,收款人山东兴阳木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兖州支行,出票金额10万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益希礼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洪梅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