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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0014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玲玲、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147号-1原告徐玲玲。委托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兵,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卫,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人才公寓项目负责人。被告李海胜,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人才公寓项目负责人。被告朱海娟。被告陈广龙。被告徐春梅。委托代理人陈广龙,系徐春梅丈夫。被告朱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玲诉被告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李海卫、李海胜、朱海娟、陈广龙、徐春梅、朱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12元,减半收取29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合计35726元,由原告徐玲玲负担。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