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诉湖南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天执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负责人龙正清。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孙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与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孙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00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孙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孙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孙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