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铨与王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铨,王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铨,男,回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铨与被告王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铨负担。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人民陪审员 吴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