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吴继成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成,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吴继成。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南首蚌宿路东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