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梁某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