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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梁某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