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蒋某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艺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