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蒋某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艺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