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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龙传与唐良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882号原告江龙传。被告唐良花。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传与被告唐良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龙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