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龙传与唐良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882号原告江龙传。被告唐良花。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传与被告唐良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龙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