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光彩行政起诉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李光彩,男,汉族。2015年5月7日李光彩向本院起诉称,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西昌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499亩荒山人工造林地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要求西昌市人民政府立案的申请、控告、举报和上访,给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判令西昌市人民政府对破坏森林资源、毁林种烟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西府林证(2002)第002号《四川省西昌市承包荒山(地)造林林木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林木权属人为李光明,起诉人李光彩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光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桂林审判员 张宝渝审判员 谢正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