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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万兴、秦伟光与刘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兴,秦伟光,刘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兴,男,1957年6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秦伟光,男,1962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刘保民,男,1973年11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兴、秦伟光与被执行人刘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保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民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保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