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清良与郑俊威、邓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良,郑俊威,邓华,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罗清良,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龙族沙发加工厂业主,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威,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六一广场。投资人廖健龙,总经理。被告廖健龙,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罗清良与被告郑俊威、邓华、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罗清良申请追加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所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清良的委托代理人黄文坤与被告郑俊威、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清良诉称,2010年,被告郑俊威、邓华合伙成立了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郑俊威。被告邓华负责场所装修、家具设备采购等事项。2010年7月,被告邓华代表阿玛蒂娱乐会所向原告采购沙发、桌子、软包等家具,共计价款117661元。2011年1月30日,被告邓华在货物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邓华、郑俊威未支付货款。经过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邓华告知原告他们股东还在结算,等到结算好了就会支付。因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于2010年6月26日注销,被告郑俊威、邓华于2010年7月27日重新成立名称仍为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登记为被告郑俊威。2012年6月8日,被告郑俊威将投资人变更为张加煌,名称变更为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2014年11月13日,投资人又变更为被申请人廖健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俊威、邓华、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支付原告沙发货款87661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廖健龙在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诉请时承担给付沙发货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郑俊威辩称,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于2008年年底成立的,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合伙人有邓华、郑俊威、张万平、连滨四人。在经营过程中,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后来,被告将娱乐会所转让给赖志文,并更名为龙岩市新罗区缤纷娱乐时代会所。被告郑俊威不清楚该笔货款情况,被告郑俊威不同意承担该笔货款的偿还责任。被告邓华辩称,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于2010年7、8月份重新装修。当时,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向原告购买沙发时,原告有带被告去广东看货。2010年12月份,娱乐会所装修好后转让给赖志文。被告邓华仅在货物明细清单确认货物数量,但价款需经股东商量后确定。因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有四个股东,该款不应由被告邓华承担。另外,该笔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邓华的诉讼请求。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龙岩市新罗区龙族沙发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原告罗清良。2008年12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经工商登记成立,属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被告郑俊威,由邓华、郑俊威、张万平、连滨四人共同参与经营。2010年6月26日,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0年7月起,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重新装修,并向原告罗清良购买沙发等家具,货款合计117661元。2010年7月27日,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投资人为被告郑俊威。2010年12月份,被告郑俊威等人将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转让给赖志文。2012年6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阿玛蒂娱乐会所变更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投资人变更为张加煌。2014年11月13日,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投资人再次变更为被告廖健龙。另查明,原告为催讨本案货款,于2011年1月30日要求被告邓华在货物明细清单签字。被告邓华据此在货物明细清单上注明“收到以上货款邓华2011.元.30”。诉讼中,原告自认有收回货款3万元,尚欠货款8766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明细清单、原告与被告邓华之间的通话记录(录音光盘)、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但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在收取货物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支付所欠货款87661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廖健龙作为投资人,应对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廖健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俊威、邓华虽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原来的投资人,但已将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转让给他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因经营需要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及现在的投资人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被告郑俊威、邓华承担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清良货款8766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廖健龙在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时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罗清良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2050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缤纷时代娱乐会所、廖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志  银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