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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远与马春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马春生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00616号原告李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慈,男1963年10月16,农民。被告马春生(曾用名马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马春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春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