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远与马春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马春生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00616号原告李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慈,男1963年10月16,农民。被告马春生(曾用名马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马春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春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