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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长荣与林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解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荣,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荣,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号。被执行人林志,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珠斗法执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志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房的份额。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志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房份额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腾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