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燕君与郑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君,郑须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84号原告:朱燕君,浙江开化人,开化绿洲橱柜商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须彪,浙江开化人,开化县易辰装饰服务中心经营者。原告朱燕君为与被告郑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28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燕君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须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郑须彪在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中到原告经营的开化绿洲橱柜商店购买了一批门柜等装饰用具,其中在承接苏庄的工程中购买材料计货款8164元、承接一品梧墅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3560元、承接华埠人民一弄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16058元、承接城东信用社楼上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2500元、承接渠道边501室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2083元、承接芹北公寓3-2-401室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14172元、承接芹北路39号工程购买材料计货款3812元,以上工程合计总货款50349元,扣除被告在芹北公寓3-2-401室工程中预付的工程款4500元、2013年4月26日支付的5000元、2013年12月2日支付的5000元、2014年1月4日支付的3000元,尚欠货款32849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欠款均有被告签名的结算单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认定有效。被告所欠货款金额经双方结算,均由被告签字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余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须彪归还原告朱燕君货款人民币3284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0元,由被告郑须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