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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炳英与张华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英,张华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炳英。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华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委托代理人王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原告张炳英诉被告张华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炳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华明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炳英撤回对被告张华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