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邹文祥与马秋芬、马中华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祥,马秋芬,马中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邹文祥,男,汉族,1990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闸北镇邹楼行政村邹楼自然村。被告:马秋芬,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席楼社区马楼自然村。被告:马中华,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席楼社区马楼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彩礼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