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郑某某��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朱秀芹,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某甲,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系原告之女。被告楚某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