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兰平与王君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平,王君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杨兰平,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元,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平与被告王君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兰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平撤诉。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