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德录与苏乃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录,苏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录。被执行人苏乃成。本院在执行胡德录申请执行苏乃成关于民事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苏乃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梁位坤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