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刘建忠。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住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才,厂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忠与被告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