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其法,男,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莹莹,女,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