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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其法,男,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莹莹,女,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