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栗志新、刘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栗志新,刘焕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志新。被告刘焕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粟志新、刘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