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刘金亮、卢桂花、卢晓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金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金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卢桂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卢晓燕,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山与被告刘金亮、卢桂花、卢晓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金亮、卢桂花、卢晓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