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庆军、胡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某甲、章程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军,胡静,陈某甲,章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