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庆军、胡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某甲、章程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军,胡静,陈某甲,章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