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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覃卫阳与杨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卫阳,杨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覃卫阳,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李庆红,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君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曹爱华,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卫阳与被告杨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卫阳以被告杨光拖欠其劳务费54132.39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卫阳为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劳务,据被告杨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杨光系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故原告覃卫阳起诉被告杨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卫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65元,退还原告覃卫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