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2)祁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