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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祥叔与史高赟、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叔,史高赟,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朱祥叔。委托代理人汪伦(受朱祥叔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宁(系朱祥叔的儿子,受朱祥叔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史高赟。被告王晖。原告朱祥叔与被告史高赟、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祥叔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伦、朱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高赟、王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祥叔诉称,被告史高赟、王晖至2012年11月1日止尚欠他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史高赟、王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史高赟于2011年5月27日向朱祥叔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向朱祥叔借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5月28日,月息2%,每月月底付息(朱祥叔于当日以本票的形式交付)。史高赟于2011年8月16日向朱祥叔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向朱祥叔借人民币124万元,期限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朱祥叔分别于2011年7月23日、8月16日通过其银行卡打给史高赟20万和80万元,其中24万元是按月息2%计算1年的利息写入借条中);史高赟于2011年8月22日向朱祥叔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向朱祥叔借人民币124万元,期限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朱祥叔分当日通过其银行卡打给史高赟64万和本票36万元,其中24万元是按月息2%计算1年的利息写入借条中);史高赟于2012年3月30日向朱祥叔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向朱祥叔借人民币106万元,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朱祥叔分当日通过其银行卡打给史高赟10万和本票90万元,其中6万元是按月息2%计算3个月的利息写入借条中)。后史高赟分别于2011年6月28日、7月27日、8月26日、9月22日、9月30日、10月28日、11月28日、12月28日、2012年1月21日、2月27日、3月28日、4月25日、5月9日、5月30日、6月4日支付给朱祥叔利息4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2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88万元,其余本息至今未支付。后史高赟、王晖于2012年11月7日又向朱祥叔出具总借条一份,载明:史高赟前后共4次向朱祥叔借款,至2012年10月31日计本金514万元,利息27.48万元,合计借款541.48万元(系笔误,应当为本金500万元,利息41.48万元)……。由于史高赟暂时无法归还借款,只能继续向朱祥叔续借,期限最迟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一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续借款月息按1.5%计算,借款计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上述事实,有借据、借条、汇款凭证,付款凭证、打款记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朱祥叔提供的借据、借条、汇款凭证,付款凭证、打款记录,可以证明其与史高赟、王晖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史高赟、王晖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现朱祥叔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史高赟、王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史高赟、王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祥叔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归还时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如果史高赟、王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354万元,由史高赟、王晖负担。该款已由朱祥叔垫付,史高赟、王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朱祥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