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城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