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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蒙老腾诉肖建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老腾,肖建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蒙老腾,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初学文化,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顺坤,男,1963年5月5日出生。被告肖建安,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老腾诉被告肖建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老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老腾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