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红梅与李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梅,李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顾红梅。被告李传玲。委托代理人杨克礼,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红梅与被告李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红梅、被告李传玲委托代理人杨克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3次借原告共计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后来被告还了3万元,余款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但是被告返还的借款是6万元不是3万元,利息被告方已经按照借条按时支付,支付到2015年3月。而且原被告双方本来是好朋友,不论原告是否起诉被告都愿意偿还本息,对于诉求中的保全费,被告方不愿意承担因为所保全的房屋实际是归案外人孙文所有,仅仅是登记被告的名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4月24日,被告李传玲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张。2014年4月24日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其余两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借款后,2013年8月10日借款被告每月归还3000元,归还至2015年3月为60000元;2014年6月10日借款每月归还2000元,归还至2015年3月为20000元;2014年4月24日借款每月归还1000元,也归还至2015年3月。另外,被告一次归还原告本金30000元。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原告称除30000元本金外,其余被告按月归还的均为利息;被告称2014年4月24日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其余两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每月归还的1000元是归还2014年4月24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每月归还的其他款均为归还本金。被告称除每月归还的本息外,另外,归还原告60000元,但没有举证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传玲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5万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2013年8月10日、2014年6月10日,被告李传玲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有无约定利息,在被告书写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称约定月息2分,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这两笔借款,被告归还的即为本金。2014年4月24日借款5万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利息月息2分,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顾红梅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其余1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19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