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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代表人付钢,行长。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丁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A019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B315号。法定代表人蔡和起,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建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华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做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建华在银行的存款45419849.62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建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华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602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249元以及执行费113086元。四、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滨海新区大港安和路467号的房地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建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