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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司香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香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司香玲,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夏志杰、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6724387-9。委托代理人靳莎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司香玲因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司香玲2014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司香玲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司香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院减半收取587元,由司香玲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