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熊季行,系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许某。原告潘某甲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季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的,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许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婚后随着时间推移,被告许某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沉迷于赌博,成天到晚吃住在麻将室,欠下大笔赌债。被告许某曾多次保证不再赌博,但等原告外出务工后,被告许某仍我行我素,继续赌博,原告看不到希望和未来,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小孩潘某乙由原告潘某甲进行监护。原告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户籍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三张,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据三:被告许某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沉迷于赌博,保证今后不再赌博。被告许某辩称:原告所述其赌博一事基本属实,被告是因为下岗后无事做才打牌的,后经原告的劝说,被告就外出打工,基本上没有赌博了。被告认为原告对其很好,双方感情还未破裂,从家庭及子女的利益着想,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许某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内容真实,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许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婚后双方因被告许某打麻将赌博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3月本院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多从家庭和子女的利益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虽然原告潘某甲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但上述材料仍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潘某甲提出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潘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