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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占勇与刘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勇,刘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占勇,男,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身份证号2223031956********。委托代理人杜柏利,系扶余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冠超,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后祖家屯,身份证号2207241986********。原告王占勇诉被告刘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冠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勇诉称,2015年1月29日,被告刘冠超通过刘浩介绍在原告王占勇处以每斤0.95元的价格收购68000多斤的玉米,玉米款合计64696元,约定第三天将粮款给付原告王占勇,但被告刘冠超没有兑现承诺。2015年2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冠超给原告王占勇出具欠据一枚,承诺在2015年2月25日将玉米款结清,至今被告刘冠超一直未给付此款。故原告王占勇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冠超给付玉米款64696元,并由被告刘冠超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占勇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欠条及还款协议,证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刘冠超欠原告王占勇玉米款64696元。被告刘冠超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刘冠超通过刘浩介绍在原告王占勇处以每斤0.95元的价格收购68000多斤的玉米,玉米款合计64696元,约定第三天将粮款给付原告王占勇,但被告刘冠超没有兑现承诺。2015年2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冠超给原告王占勇出具欠据一枚,承诺在2015年2月25日将玉米款结清,至今被告刘冠超一直未给付此款。现原告王占勇要求被告刘冠超给付玉米款64696元,并由被告刘冠超负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王占勇欠款6469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被告刘冠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彦   彬人民陪审员 梅   长   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