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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潢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和与被告闫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和,闫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张全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被告闫中龙,男,汉族,42岁,住潢川县潢踅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和与被告闫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