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露皎、王来泗,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包思宏,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方伦昌,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本院正另案处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477828.37元,另需承担诉讼费31610元、执行费64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