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郭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东,郭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旭东被执行人郭小莲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小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建业森林半岛北区8号楼1单元15号房产一套和担保人郭琳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12-2号楼3单元35号房产(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4021**号)一套。现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小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建业森林半岛北区8号楼1单元15号房产一套和担保人郭琳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12-2号楼3单元35号房产(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4021**号)一套相关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