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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署坡与李新军、王振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署坡,李新军,王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2号申请人:杨署坡。被执行人:李新军。被执行人:王振霞。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调字第334号调解书,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商初调字第33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