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晓琴、石伟、石正兴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琴,石伟,石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晓琴,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石伟,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石正兴,男,193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晓琴、石伟、石正兴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晓琴、石伟、石正兴为分割被继承人石启和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嘉鱼支行的存款40421.42元,经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调解于2015年5月2日达成协议如下:石启和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嘉鱼支行的存款40421.42元全部由张晓琴所有,石伟、石正兴放弃继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