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商都北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陈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茂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4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魏县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魏县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魏县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项下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新正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魏国用(2013)第0002号项下土地;三、查封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邯市国用(2011)第C010028号项下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田保俊审判员 杨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茂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