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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修臣与高兵、谢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修臣,高兵,谢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郭修臣,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兵,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谢琳,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琳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工资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