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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彬(王伟之夫),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田根祥,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梅,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与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利民审 判 员  朱凌琳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