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福霞、马某某等与路英明、王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霞,马某某,马苹原,路英明,王力军,王立娟,贯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张福霞,农民。原告:马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福霞,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马某某之母。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建果,农民,特别授权。原告:马苹原,农民。被告:路英明,农民,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力军,农民。被告:王立娟,农民。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连江,农民,特别授权。被告:贯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外环路兴旺三期10号门市。代表人:张栋,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霞、马某某、马苹原、路英明、王力军、王立娟、贯旺、大地财险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事故造成的三者损失中,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三者损失部分数额尚不确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