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35号贾耀武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耀武,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董书贞,刘清江,史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异字第3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异议人(被执行人)贾耀武,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志民,男,汉族,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后河镇刘士华村。法定代表人董书贞。被执行人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增福庙乡增福庙村。法定代表人孙统循,总经理。被执行人董书贞,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刘清江,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史淑玲,女,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办理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董书贞、刘清江、史淑玲、贾耀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贾耀武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贾耀武均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贾耀武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贾耀武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俊辉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聂战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