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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唐良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唐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陈许英。被执行人唐良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唐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346.76元;该案案件受理费83.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晶